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含部分驳回)不服,可以向商标局(原商标驳回复审委员会,现已经取消并入商标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由商标局根据复审申请文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审商标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商标局对商标续展进行审查的时候,要对续展申请人与商标局记录中的商标注册人是否一致进行审核,所以,续展申请人应为商标局记录中的商标注册人,如发生过名称等变更、转让等情况,应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