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声明公证作为商标转让行为的有力证明,可以证明商标转让人是转让商标申请是真实自愿进行的,有助于商标局针对商标转让申请审查,可以减少补正的可能,适当的缩短审查时间。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分割的新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后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流程。
如果您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部分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