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含部分驳回)不服,可以向商标局(原商标驳回复审委员会,现已经取消并入商标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由商标局根据复审申请文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复审商标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
经公证处审查无法出具公证书或申请不符合出具公证书的标准,不收取公证费用,已支付的公证费自动进行退费处理,款项原路返回。
申请商标被驳回后,如果不在期限内提出复审,则商标申请无效,使用申请商标时需要注意法律风险。 申请商标被部分驳回后,如果不在期限内提出复审,则商标局会对删除驳回的部分,并对通过的部分进行初步审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