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操作:现阶段律师或商标代理机构掌握的时限是:代理机构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的30日内均可以提出。法律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复审应当自收到驳回通知/部分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分类是指《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也称《尼斯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类为服务类别。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是根据1957年6月15日由尼斯外交会议达成的一项协定(尼斯协定)制定的,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并根据我国情况制定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商标分类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