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对商标续展进行审查的时候,要对续展申请人与商标局记录中的商标注册人是否一致进行审核,所以,续展申请人应为商标局记录中的商标注册人,如发生过名称等变更、转让等情况,应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